【成功案例】提供帳戶資料幫助詐欺集團?張祐誠律師積極調解爭取緩刑!
一、事件經過
當事人為中年男性,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須負擔家計壓力。民國113年間,當事人一時失慮,將自己名下銀行及郵局帳戶的金融卡連同密碼,交給不認識的人使用,沒有多加考慮這個動作可能帶來的後果。
詐欺集團取得帳戶後,假冒網路賣家身分,以「帳戶未通過認證」、「訂單異常需要更新」等話術,誘騙兩名告訴人分別匯款,合計數十萬元進入當事人提供的帳戶,款項隨即遭提領一空,讓告訴人求償無門。當事人因此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提起公訴。
二、辯護策略:從三個方向為當事人爭取最輕結果
1. 引導坦承犯行,適用幫助犯減刑:
張祐誠律師評估案情後,建議當事人在準備程序中主動說明提供帳戶的經過,讓法院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規定減輕刑責,避免被當成主謀論處,有效將刑期壓在最低範圍。
2. 協助完成民事調解,爭取告訴人諒解:
律師積極協助當事人與其中一名告訴人成立調解,約定分期賠償,告訴人也同意給予當事人緩刑機會。法院在量刑時將此列為重要有利條件,肯定當事人犯後態度良好、確有悔意。
3. 比較新舊法,適用對當事人最有利的法律:
本案涉及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修正的問題,修正前後刑度不同。律師仔細比對兩者,確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對當事人較為有利,最終確保法院適用舊法處斷,避免當事人受到較重的新法處罰。
三、案件結果:獲判緩刑二年,無須入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當事人所提供的帳戶同時涉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依法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並依刑法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法院審酌當事人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等有利情狀,依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緩刑二年,當事人無須入獄服刑,僅須依調解內容按期履行賠償。
【張祐誠律師以此案提醒您】
金融帳戶、提款卡千萬不要輕易交給不熟識的人使用,即使只是一時「借用」,也可能成為詐欺集團作案的工具,讓自己在不知不覺間背上刑事責任。
如果已經收到警詢通知或檢察官起訴書,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把握坦承犯行、爭取調解等對量刑有利的時機,才能將傷害降到最低。
| 💡 | 幫助犯減刑:主動說明提供帳戶的經過,爭取依刑法幫助犯規定減輕刑度。 |
| 💡 | 積極促成調解:協助當事人與告訴人達成賠償協議,爭取緩刑機會。 |
| 💡 | 新舊法比較:精準比對修正前後條文,確保適用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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