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酒後駕車發生車禍面臨刑事追訴?張祐誠律師爭取緩刑免入獄!
一、事件經過
當事人為中年男性,平日以駕駛自用小貨車為主要交通工具。民國114年某日深夜,當事人在住處飲用啤酒及保力達數瓶後,自認尚可行車,便於隔日白天駕車上路,卻渾然未意識到體內酒精尚未完全代謝。
當事人行駛於新竹縣境內道路時,與另一輛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所幸無人受傷。警方到場後依法對當事人進行酒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36毫克,已超過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當場遭依公共危險罪移送,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簡易判決程序追訴。
二、辯護策略:從三個方向為當事人爭取最輕結果
1.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張祐誠律師建議當事人在偵查及審判階段均如實陳述,勇於承擔責任。法院審酌當事人坦承犯行的誠意,將此列為量刑時從輕的重要考量。
2. 積極接受酒癮治療:
律師建議當事人主動至醫院接受酒癮治療,並取得就診紀錄向法院提出,具體呈現當事人已正視問題、努力改善的行動,而非只是口頭認錯。
3. 強調無前科、非慣犯:
律師向法院說明當事人過去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次屬一時失慮,並非習慣性酒駕,符合暫不執行刑罰的條件,請求法院給予緩刑機會。
三、案件結果:獲判緩刑兩年,無須入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酌全案情形後,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認定當事人構成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但同時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宣告緩刑兩年,當事人無須實際入獄服刑。
法院並附加緩刑條件,要求當事人須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作為此次犯行應盡的社會責任。整體而言,在律師積極介入辯護下,當事人得以保住自由身,生活與工作不受牢獄之苦影響。
【張祐誠律師以此案提醒您】
很多人覺得「喝了幾罐啤酒、睡一覺就沒事」,但酒精代謝速度因人而異,隔天早上酒測仍超標的情況並不少見。刑法對酒駕的標準是固定的數字,不是「感覺還好」——只要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就可能面臨刑事追訴,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您或家人不幸因酒駕遭到移送或起訴,請不要慌張或消極等待,主動配合治療、坦誠面對,並盡早尋求律師協助,才能在法律上爭取到最有利的結果。拖越久,能操作的空間往往越小。
| 💡 | 主動就醫:案發後儘速至醫院接受酒癮評估或治療,就診紀錄是爭取緩刑的有力佐證。 |
| 💡 | 坦承到底:在偵查與審判中保持一致的坦承態度,法官在量刑時會將認罪誠意列入從輕考量。 |
| 💡 | 及早委任律師:酒駕案件看似單純,但緩刑條件的爭取仍需專業布局,愈早介入愈能為當事人保留更多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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